绝大多数商标申请者对为什么不能在同一天申请商标感到困惑。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有限,对当日申请的构成要件存在误解,对相关办理程序理解模糊,如何办理当日商标申请往往成为申请人的“痛点”和“爆发点”。接下来,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和具体案例来谈应征者应如何应对这种情况。

1、 证明商标已经被使用或者已经被使用的证据

当日申请商标的,商标局首先向当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《当日补充商标注册证据通知书》。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实际使用商标的书面证明。根据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三条规定,所谓实际使用证据,包括商标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、商品贸易单证,或者用于广告、展览等商业活动的证据。对于申请人来说,在提供使用证据的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点,即及时性、有效性和历史性。下面给出了一些例子。

案例一:公司委托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,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负责有关事宜。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商标注册当日收到补充证据申请通知书后,立即与公司联系,提供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。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,没有其他联系方式,联系困难。尽管该机构作出了努力,但该公司仍无法告知相关信息。恢复联系沟通后,该公司发现通知时限已过,只好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寄出,导致商标局不予受理。

案例二:a公司和B公司在同一天的商标申请。a公司在商标注册当日收到《补充使用证据申请通知书》后,立即收集整理相关使用证据,并及时送交商标局。发送的证据包括公司内部提货单、产品质量控制流程、购销合同复印件等,B公司还提供了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,包括公司的设立批准书、商标广告宣传手册等,甚至直接提供了产品的商标申请。在本案中,a公司提供的证据与B公司提供的直接使用证据相比处于不利地位,要么无效(相关货物不是指定货物,提单是内部单据),要么不具有法律效力(买卖合同复印件未经审查)已公证,无法律效力)。

案例三:C公司和D公司在同一天的商标申请。C公司和d公司都提供了使用该服务类别的证据,并被商标局认定为有效证据。然后重点分析了两家公司的商标使用时间。事实上,C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时间早于D公司,但C公司提供的证据并未反映这一点,这使得商标局无法认定C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时间早于D公司。

2、 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,明确相关权责

所提供的证据无效或者不能证明在先使用的,商标局将向全体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同日协商通知书,要求其在商标注册申请同日协商。申请人需要就当日申请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协商,保留一方申请,放弃另一方申请。值得注意的是,申请人就同时申请达成的协议可以是有偿协议,也可以是无偿协议,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协议文本。这里有一些例子。

案例一:A公司和B公司当天在第9类(电子计算机等)的“计算机磁盘、鼠标(数据处理设备)、灯箱和记录”上提出商标申请,但未提供使用证据,进入谈判程序。a公司和B公司达成了协议。a公司放弃了“计算机磁盘”上的申请,保留了其他商品的申请,并将协议提供给商标局。在这种情况下,“计算机磁盘”和“鼠标(数据处理设备)”属于0901类似组,属于类似商品。因此,a公司和B公司在各自协议中约定保留两种类似商品中的一种,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。本协议无效。

案例二:C公司与D公司就当日申请的商标达成初步意向,约定C公司放弃相关商品,D公司赔偿2万元。双方将草签的协议文本送交商标局。商标局认为,该协议文本为无公司印章、法人印章的非正式协议,属无效协议,要求两家公司寄送正式有效的合同原件。但由于双方未能就合同细节和支付条件达成一致,未能在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供正式有效的合同文本,导致协商不成。